结构框架
(一)赋予从事商事活动者以商事主体的身份和资格,确认其法律地位
(二)公示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和能力,确立和维持其商业信誉
(三)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四)便利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管理,建立和维持商事经营秩序
二、电子商务市场之虚拟与主体登记之特殊价值
三、普通商事登记与电子商务主体登记之关系
四、电子商务主体登记的效率与成本
五、第三方平台登记与工商登记之替代
六、市场监管的改革与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取舍
(实习编辑:司小函)
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是电子商务立法中极具争议的核心问题,基于商事登记在商事主体身份和资格赋予、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和能力公示、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安全以及便利国家对商事主体管理等功能价值考量,难有理由放弃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环境不仅不是排斥主体登记程序之理由,相反恰是支持主体登记程序之特殊根据。为了易辨识、可溯源、能谴责的交易安全目的,个人网店也不应该游离于注册登记程序之外。电子商务的效率与成本有着复杂的构成,登记程序并非降低其效率而是提高效率,并非增加其成本而是降低成本。第三方平台的登记管理可以与工商登记互补,但不能完全替代。对主体登记的排斥和否定很大程度上源自对市场监管的偏见,应理性认识工商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功能,防止和纠正过分强调和追求自由的情绪化倾向。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主体;注册登记;效率安全;市场监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