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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

作者: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2000篇 《法治研究》 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11/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内容摘要

以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主干的动产担保物权,在我国发挥着促进交易和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但其制度设计一直未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尤其是涉及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民法表达意见分歧,制度设计多有不足。时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修改物权法编,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必为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在基础层面,应当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并突出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技术层面,登记应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之原则,占有仅为公示方法的例外;同时,通过公示对抗主义的落实,逐步减少登记机构的分散性,以最终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或者相对统一。

关键词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动产;登记

结构框架

一、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
二、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的效力
三、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


(实习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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