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现行规范
(二)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困境
二、诊断: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地方实践总结
(一)模式一:专门管辖型
(二)模式二:集中管辖型
(三)模式三:巡回法庭型
(四)模式四:指定管辖型
(五)四种实践模式遇到的瓶颈问题
三、开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管辖路径:建议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二)完善环境审判机构
(三)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助理编辑:康秉国)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审判机构多层级化;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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