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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

作者: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 

第32042篇 《中外法学》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1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时效  #诉讼时效  #诉权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关键词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价值理由;法律规范;立法技术;

结构框架

一、问题设定与研究方法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及其重心演变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标准
(一)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或客观起算标准
(二)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标准
(三)小结
四、请求权的价值权重与诉讼时效的规则设计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二)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执行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
(四)小结
五、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法律效果的再认识
(一)诉讼时效障碍之体系
(二)《民法总则》第194条:中止抑或延期届满?
(三)《民法总则》第195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小结
六、诉讼时效届满法律效果的体系构成
(一)诉讼时效的限制对象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履行和承认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权和抗辩权
(五)小结
七、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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