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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继承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2043篇 《法律适用》 2017年第21期

发布日期:2017/11/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继承法  #遗嘱  #证据

内容摘要

继承法以证据方法规范为鲜明特色,如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均可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方法表彰,此类证据方法规范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遗嘱的形式要求严格,是整个民法制度中对法律行为形式规定最为详尽的部分。应该与时俱进地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方法扩及电子遗嘱对应的电子数据,规定遗嘱形式瑕疵补正制度,赋予各种遗嘱形式平等的法律效力(证明力),不宜将公证遗嘱效力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关键词

继承法;遗嘱;证据方法规范;证据能力;

结构框架

一、 民法证据方法规范概述
二、 遗嘱形式对应的证据方法规范及其证据能力
(一) 遗嘱形式及其证据能力
(二) 应认可电子遗嘱、打印遗嘱、共同遗嘱等的证据能力
三、 公证遗嘱证明力绝对化之缓和
四、 接受、放弃继承和遗赠的意思表示之证明
五、 结语


(助理编辑:司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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