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遗嘱形式对应的证据方法规范及其证据能力
(一) 遗嘱形式及其证据能力
(二) 应认可电子遗嘱、打印遗嘱、共同遗嘱等的证据能力
三、 公证遗嘱证明力绝对化之缓和
四、 接受、放弃继承和遗赠的意思表示之证明
五、 结语
(助理编辑:司小函)
继承法以证据方法规范为鲜明特色,如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均可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方法表彰,此类证据方法规范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遗嘱的形式要求严格,是整个民法制度中对法律行为形式规定最为详尽的部分。应该与时俱进地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方法扩及电子遗嘱对应的电子数据,规定遗嘱形式瑕疵补正制度,赋予各种遗嘱形式平等的法律效力(证明力),不宜将公证遗嘱效力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继承法;遗嘱;证据方法规范;证据能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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