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中央政府管制型运动式治理”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处于目标冲突的尴尬地位
(二)中央到地方的多级科层导致执行、监管难以到位
(三)“运动式治理”短期有效、长期有害
三、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法治治理
四、环境治理的法治路径需要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治理主体及其责任分配
(二)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公民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监督
(责任编辑:刘清越)
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是一种“管制型运动式治理”,具有典型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这种模式让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处于目标冲突的尴尬地位,多级科层导致执行、监管难以到位,而“运动式治理”短期有效、长期有害。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环境治理走向法治是必然选择,环境治理的法治模式可以解决之前治理模式的弊端。在法治路径下,需要解决治理主体及其责任分配、公民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等问题。
环境治理;路径;运动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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