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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运动式”环境治理的困境及法治转型

作者:赵旭光  华北电力大学 

第32045篇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7/1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环境保护法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环境法制  #民生热点

内容摘要

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是一种“管制型运动式治理”,具有典型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这种模式让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处于目标冲突的尴尬地位,多级科层导致执行、监管难以到位,而“运动式治理”短期有效、长期有害。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环境治理走向法治是必然选择,环境治理的法治模式可以解决之前治理模式的弊端。在法治路径下,需要解决治理主体及其责任分配、公民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等问题。 

关键词

环境治理;路径;运动式;法治;

结构框架

一、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路径——“中央政府管制型运动式治理”
二、“中央政府管制型运动式治理”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处于目标冲突的尴尬地位
(二)中央到地方的多级科层导致执行、监管难以到位
(三)“运动式治理”短期有效、长期有害
三、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法治治理
四、环境治理的法治路径需要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治理主体及其责任分配
(二)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公民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环境法治治理路径下的监督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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