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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作者: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 

第32048篇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1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意思表示  #无效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法律行为  #相对无效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规范性意思

结构框架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从《合同法》到《民法总则》
二、《民法总则》第142条规范目的与规范领域
1、规范目的
2、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合同解释
3、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
三、《民法总则》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标准
1、意思表示解释的目标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步骤和方法(第142条第1款)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第142条第2款)
四、补充性解释
1、补充性解释与任意法
2、补充性解释的目标和方法
3、补充性解释的界限
五、结语


(助理编辑: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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