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混淆婚姻正常存续时的财产关系与离婚争议时的财产关系
(二)混淆基于物权关系的财产处分限制与基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处分限制
(三)混淆离婚时财产分配的一般规则与特殊倾斜规则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释选择失当
(一)将“财产”解释为“财产权”引发的解释矛盾
(二)最高人民法院为化解解释矛盾所做的努力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出路——潜在共有
(一)潜在共有理论
(二)我国采取潜在共有理论的必要性
(三)我国采取潜在共有理论的可行性
四、潜在共有下的配套制度建构
(一)潜在共有下的最终财产取得规则
(二)潜在共有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三)潜在共有下的共同债务规则
(助理编辑:曲晓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