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留置权中动产与债权的牵连性
(二)留置抗辩权中财产与权利的牵连性
二、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之路径与界限
(一)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的理论争议述评
(二)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的立法构造
三、商事留置权之特殊规则
(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限于企业
(二)商事留置权牵连性之缓和
(三)债权人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四)商事留置权其他特殊规则
四、留置权立法中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合法性
(二)留置权之紧急行使
(三)相当担保之提出
(助理编辑:郑锡龄)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适用范围;商事留置权;立法建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