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固有缺陷
(二)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不适应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冲击
(三)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违反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
二、创设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成年障碍者”
(一)扩张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
(二)协助决策模式下监护类型的创新
(三)改变监护人的选任机制并规定监护监督人
三、以意思能力规则确定成年被监护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意思能力的具体判断规则
(二)成年监护人对无意思能力的补正
(三)无意思能力的法律效果判断
四、民法典编纂中行为能力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的安排
(一)应当在亲属法中具体规定新型成年监护制度
(二)解决我国《民法总则》中行为能力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安排问题的意见
(助理编辑:康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