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问题的提出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核心是受让人的“善意”
(一)确定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转让人需基于真实权利人的原因成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二)“善意”的认定标准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中“占有”对于认定“善意”的意义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后受让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
(一)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根据
(二)真实权利人的占有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的物权请求权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仅解决物权归属问题
(一)债权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仍可主张物权请求权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后真实权利人可以通过债法关系救济
六、结论
(助理编辑:康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