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二元论的立论基础已不存在
(一)二元论历史变迁回顾
(二)二元论理论基础的解释
(三)二元论功能价值的丧失
三、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的问题
(一)动机错误绝对不可撤销论的问题
(二)增设性质错误的例外仍然存在问题
(三)进一步增设前提错误的例外仍然存在问题
四、表示错误可撤销论的问题
(一)表示错误绝对可撤销论的问题
(二)设置表意人无过失要件的问题
(三)设置信赖损失赔偿制度的问题
五、一元论的主张
(一)我国应该选择一元论
(二)一元视角下的构成要件建构
(助理编辑:康秉国)
错误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在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早已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德日两国为了解决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就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而言,增设了性质错误可撤销的例外,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或者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但是在面临“利用型错误”以及“引发型错误”时却仍显乏力;就表示错误可撤销论而言,设置了独具特色的信赖赔偿制度,或者以行为人有过失时为例外,但是在诸多具体案件中仍存在着价值判断失衡。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会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着二元论的传统,未来没有必要走上这条弯路。本文建议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都应该设置统一的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错误的范围。
错误;重大误解;二元论;一元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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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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