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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网络信息化进程中新型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法律规制

作者:陶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32097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隐私权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化的推进,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的个人消费信息、位置信息、医疗信息、网络浏览信息等得到广泛应用。此类信息有别于直接可识别个人的身份信息,但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技术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核对后,还是可能识别出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此类“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双重属性,其法理基础是人格权中的个人信息权,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制其收集、存储、加 工、传播和删除等环节,建立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并举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关键词

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的传统分类方式与新发展
二、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与法律属性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经验与新动向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展望


(助理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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