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与法律属性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经验与新动向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展望
(助理编辑:李怡雯)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化的推进,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的个人消费信息、位置信息、医疗信息、网络浏览信息等得到广泛应用。此类信息有别于直接可识别个人的身份信息,但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技术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核对后,还是可能识别出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此类“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双重属性,其法理基础是人格权中的个人信息权,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制其收集、存储、加 工、传播和删除等环节,建立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并举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间接可识别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