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独任代表制”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一) 法律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渐行渐远
(二) 商业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缓和
1、 多人代表制对代表权的分散
2、 法人印章的广泛使用
3、 法人特别代表和法人业务代理的广泛实践
三、《民法总则》再造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技术支点
1、法人制度问题意识的转换
2、法人制度技术品位的提升
3、法定代表人制度功能的纯化
四、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再厘定
(一)超越法人目的限制的行为
(二)超越法人章程限制的行为
(三)超越法律限制的行为
(实习编辑:陈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