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分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征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考察
(二)个人信息保护域外考察的启示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考察及反思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实践考察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现状反思
四、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构想
(一)私权的保护
(二)私法的保护
(三)行业自律机制保护
(实习编辑:陈小娟)
随着互联网发展,个人信息的人格和财产价值日益凸显,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愈显重要。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在维护人权的同时,还应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实现信息的经济效益。私法既能为个人信息提供私法确权的保护,又能提供私法救济的保护。我国应在《民法总则》第111条基础之上,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地位,并在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法》中加以规定。同时,制定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特殊规定。
个人信息;网络环境;私法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