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编章体例修改的原因
(二)编章结构修改、调整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体例的几个问题说明
二、通则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删除现行《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2、3款、第3、4、5、7、8条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完善
(三)物权变动部分内容的修改
(四)通则部分应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及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三、所有权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本部分的基本内容应予保留
(二)应重点补充、完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四、用益物权部分修改意见
(一)既有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二)建议增设“海域使用权”一节
(三)建议增设兼具用益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典权”
(四)建议增加居住权并确立其为典型用益物权的类型
五、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增补
(二)担保物权具体类型与规则的完善
六、占有部分的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刘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