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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

作者:柴振国 河北经贸大学 

第32247篇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合同法  #买卖合同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互联网+”战略。“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加敦促我们高度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有的位置和归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注意义务的特殊主体,对其平台使用者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在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用良法实现网络交易的善治,同时借助法律手段不断完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以及各方主体利益平衡需要的规则,是现代民商法、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民法典;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争议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认定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范围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前注意义务的范围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中注意义务的范围
四、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立法建议
(一)在《民法典》中增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定
(三)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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