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宗教法人概念的提出和《条例》有关规定的不足
二、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及其登记管理
(二)《条例》修订与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完善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的解决及其必要性
(二)“财团法人说”质疑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完善
四、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实习编辑:林文静)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讨和立法完善,则是这一实践进程的核心问题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对《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予以厘清,并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分别对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入研究,强调应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和最高行政机关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依法确定宗教主体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宗教院校法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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