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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

作者: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2276篇 《法学家》 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物权  #抵押权

内容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关键词

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除去抵押请求权

结构框架

问题的缘起
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法理
二、《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及其解释
三、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制度逻辑
四、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构建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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