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学者建议稿的比较
(二)比较法的视角
(三)立法与学界的讨论
二、“法律—习惯法”二位阶法源体系的弊端
(一)弊端及其产生的理论阐释
(二)第一位阶“法律”中不应包含基本原则
(三)法学实证主义(概念法学):无心而离奇的思想基础
三、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补充性法源
(一)作为补充法源的是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
(二)“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较之“法理”的优越性
(三)“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的适用方式
四、引入补充性法源的方法论路径:目的性扩张
(一)确认漏洞
(二)填补漏洞:目的性扩张
结论
(实习编辑:蔡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