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本体:个别立法例的比较
(一)法国民法
(二)德国民法
(三)日本民法
(四)我国台湾民法
三、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我国的不同解释路径
(一)诉讼时效说
(二)除斥期间说
(三)抵押权从属性说
四、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之制度创新
(一)本土经验:“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二)域外经验:立法例借鉴的可信程度
(三)制度创新:简单问题的复杂化
余论
(实习编辑:蔡蔚然)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已有自创性的表达,为学理和司法实务制造了解释难题。缺乏对立法例经验借鉴的科学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务的经验不足,以致物权法就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表达具有了权宜性特点,内容草率、简单。抵押权的时效问题,依照物权法定主义,应属物权关系范畴,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无联系,这是物权法表达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基础。因为有此考虑,我国物权法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但可以借鉴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民法的相应表达。物权法第202条若以除斥期间制度来表达抵押权的物权变动及其效果,所有的解释难题将不复存在。
抵押权;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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