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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第32287篇 《当代法学》 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3/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内容摘要

《民法通则》具有详细地“零售民总”与简要地“批发民分”的双重定位。“编纂民法典”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延续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批发”改“零售”的最后阶段,由《依法治国决定》及时地实现了“零售”改“批发”的历史阶段转化。1997年的《刑法》修订实质上是“编纂刑法典”,比照“编纂刑法典”,编纂民法典行使的是《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修改权”而非“制定权”。“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计划实质上是“两步批发”民法典,即第一步“先行批发”民法总则,第二步“后续批发”民法分则。《民法总则》兼具“批发”和“零售”的双重性质。《民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文是“批发”《民法典·总则编》,分为“确定批发”和“暂定批发”两类。《民法总则》的少数条文直接或者间接地“零售”了《民法典》分则各编规则,是及时应对政治决断、社会舆论和实践需要的立法反应。 

关键词

《民法总则》;编纂 《民法典》; 批发; 零售

结构框架

一、从 “零售” 到 “批发”: “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
(一) “零售”: 分编制定未来 《民法典》各编
(二) “批发”: 将民事单行法法典化为 “民法典”
(三) “两步批发”: 编纂民法典 “两步走”
二、“批零兼营”: 《民法总则》 的编纂定位
(一) “批零兼营”: 《民法总则》的双重定位
(二) “更新零售” 的定势思维: 对《民法总则》 第 11 条 “有特别规定” 的解读
(三) “先行批发”的内容安排: 《民法总则》与 《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
三、“主营批发,兼顾零售”: 《民法总则》 的内容评析
(一) “主营批发,兼顾零售”: 《民法总则》条文的立法功能
(二) “主营批发”: “批发条款”的进程评估
(三) “兼顾零售”: “零售条款”的影响评估


(助理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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