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共同遗嘱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规范现状
(二)共同遗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
二、 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上的比较法经验和理论争议
(一)比较法上关于共同遗嘱效力的立法例
(二)我国学界关于共同遗嘱效力的理论争议
三、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现实必要性
(二)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理论可行性
四、构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规则
(一)共同遗嘱的成立条件
(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三)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失效
(责任编辑:刘清越)
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不同,其性质上属于共同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导致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存在争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成立条件、生效时间、撤销等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德国民法中关联性处分的相关理论,构建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共同遗嘱;效力;生效;撤销;失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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