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行为指引还是行为控制?
三、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
四、权利救济还是民事责任?
五、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六、结论
(助理编辑:康秉国)
民法总则草案有许多亮点。例如,草案确认了习惯在民法上的法源地位(第10条),增加了胎 儿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成年人为自己选任监护人(第31条)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第104 条),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位(第112条),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和时效 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等规则(第170条、第176条)等,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弥补了一些制度空白。尤其是草案第105条第2款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规定,回应了长期以来学界在债法体系上存在的争议,为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奠定了基础。然而,总则草案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严重。
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民总草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