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既有学说及其分歧
三、以劳动法分类调整为基础的规制灵活化
(一)规制灵活化不是“一刀切”式的放松管制
(二)无法构建体系化的劳动者分层结构
(三)劳动法分类调整的方案更为可行
四、通过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构建劳动法分类调整模式
(一)行政/地方立法对劳动法律的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的症结在于对行政/地方立法权的压制
(三)基于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的修法设想
五、结语
(助理编辑:陈小娟)
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背景下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既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亦不可误读为放松管制。劳动法规制灵活化的实质是顺应劳动用功的多样化和灵活化趋势,在分类调整的方向上重新配置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法律技术,扩张行政及地方的立法权。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限缩其适用范围,藉由行政及地方立法拓展法律适用例外的空间,增强规制的弹性,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劳动立法的转型。
劳动合同法;立法权;规制;灵活化;放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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