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习惯”与“习惯法”概念之争的分晓
三、习惯取代政策作为法源的争议
四、习惯不是判例法
五、习惯无法创设新物权
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
七、结语
(助理编辑:林文静)
《民法总则》第10条正式规定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立法并未采用"习惯法"的概念。政府的限行限购、去极端化等"政策"均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无需再赋予政策以法源的地位。习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无法通过习惯创设新物权。司法实践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且不宜推广、长期反复适用。
习惯;法源;政策;判例法;物权法定;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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