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界定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关键点
(二)《民法总则》背景下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发界定
二、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
三、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
(一)比较法上对见义勇为人受损的民法救济
(二)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性质的不同学说
(三)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
(四)《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价值评判趋同
(五)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四、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优化
(一)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补充性质
(二)受益人补偿金额的确定
(三)应该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
(四)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助理编辑:陈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