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 

第32453篇 《法学》 2017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8/4/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证券监管  #金融法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叶林,吴烨
       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关键词

“穿透式”监管;类型化;合理边界;

结构框架

一、“穿透式”监管的界定
(一)“穿透式”监管的用语分析
(二)“穿透式”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关系
二、“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
三、“穿透式”监管之中国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对主体的“穿透”
(二)对产品属性的“穿透”
(三)对嵌套层级的“穿透”
(四)对“三类股东”的“穿透”
四、对“穿透式”监管边界的思考
(一)信息披露中应审慎“穿透”
(二)跨境投资中对“穿透”规则效力的质疑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 而扩张
(四)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的成本考量
五、结语


(责任编辑:程炳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