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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2485篇 《当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4/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合同法

内容摘要

      "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债因,并区分合同的原因与债的原因,同时将"不法"与"原因"相联系,就使得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在这里发生了变异,从而使其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具争议和不确定的概念。德国法用另外的模式继受了债因,其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是"有因"的,处分行为是无因的,从而将"债因"留在了债的部分,其比《法国民法典》更好地继承了罗马法上债因。我国立法和学理对"债因"一直没有重视,但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概念,因为债的效力时刻与其相关。《合同法》的许多规范都显示出"债因"的存在,如关于要物合同的规范模式、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合同无效的规范模式、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重视债因的作用,以债因作为把握合同效力的主线。 

关键词

合同;债因;原因;要物合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债因概念的源流
(一) 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
(二) 法国法上的债因概念
(三) 德国法上的债因概念
三、债因的具体作用
(一) 债因在罗马法上的具体作用
(二) 债因在法国法上的具体作用
(三) 债因在德国法上的具体作用
(四) 债因(原因)在我国法中的具体作用
四、结论


(助理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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