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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第32520篇 《法学》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4/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总论  #代位权  #追偿权  #共同担保

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认可上述追偿权,但其背后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借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同样基于效率价值,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分担责任。在进行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代位权;意思自治;法教义学;经济分析

结构框架

一、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理由何在
(一)法教义学分析
(二)价值判断
二、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标准
三、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制度构造
(一)责任分担之计算
(二)追偿权之行使
四、结论


(责任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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