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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2542篇 《法学杂志》 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4/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规范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比如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第108条规定的逾期违约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责任、第107条及11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等;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例如第42条、43条、58条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规范的范畴;第122条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应解释为缔约过失更为合理;第406条及42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规范基础解释为违约责任更为合适。第189条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19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中,如果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是侵权责任与加害给付的竞合;如果是保证责任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则是加害给付。

关键词

赔偿责任;规范基础;违约责任;加害给付;侵权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提出的意义
二、属于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概述
(二)作为独立救济措施及作为辅助性救济的赔偿损失的规范分析
三、缔约过失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却应该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四、《合同法》第122条的规范理解与适用
(一)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二)在加害给付并未对债权人的履行意义造成损害,而仅仅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会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五、《合同法》第48条及第49条的赔偿责任规范基础分析
六、《合同法》第406条及第425条之请求权规范解释
七、《合同法》第189条及第191条之赔偿请求权基础
(一)关于第189条的规范理解
(二)关于第191条的规范理解
八、结论


(责任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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