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作为本文分析工具的“法教义学”概念的界定
三、《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
(一)对于《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中“民事关系”的法教义学解读
(二)对物的归属和利用是否能够涵盖物权法规范的所有内容?
四、《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民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物与客体
(一)什么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的“物”应如何从法教义学的视角来解读?
五、《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
(一)不同时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根本属性是支配性,排他性还是优先性?
(三)担保物权的根本效力是支配性,还是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
六、结论
(责任编辑:康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