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自然之债的概念
三、自然之债与债法体系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协调 ——对自然之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产生之疑问的说明
四、自然之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
五、自然之债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六、自然之债在民法典债法中的体例
(一)民法理论与立法体例的比较法观察
(二)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自然之债规范模式之我见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中的自然之债的规范模式设计
七、结论
(责任编辑:康秉国)
自然之债所要规范的是一些介于法律义务与纯粹的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中间地带,其在欧洲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规范,仅仅是规范方式不同。大致有德国式规范模式与法国式规范模式。在我国,自然之债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如民间借贷在24%至36%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缔结婚姻的彩礼等。另外,由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让被管理人支付费用等成本,而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善意获利者也仅仅以利益的现存为限,这样必然会在法律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存在自然债务。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不可能无视自然之债的存在。由于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必然会有“债法总则”,从这种情况看,采取法国式的方式,即“一般规定+具体的个别化处理”模式来规范自然之债更适合我国实际。
自然之债;不完全债权;民法典;债法体系;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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