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社会共识:国际趋势和本土实践理性的批判性吸纳
(一)时效期间的合理化
(二)时效起算的合理化
(三)时效期间届满后效果的合理化
(四)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合理化
二、价值取向:诉讼时效内部的价值融贯
(一)从制度目的到规范
(二)私人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保护
三、价值多元和规则展开:法秩序内部的价值融贯和规则融贯
(一)法秩序的“价值之网”和诉讼时效的规则展开
(二)规则展开:立法、解释和续造
四、结论
(实习编辑:徐蓉漂)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存在诸多改变,这体现了立法中政治决断和规范技术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批判性地吸纳了国际趋势和本土实践经验,体现了社会共识,这表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届满后的效果和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则方面。在价值层面,规范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合理制度目的,该目的尤其体现在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方面,但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方面仍有根据制度目的予以省思的空间;私法权利期间中所蕴含的利益平衡重点不同使得权利期间呈现多元化,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可据此予以反思。同时,立法和解释应在许多层面展开,以实现法秩序中的价值融贯和规则融贯。
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权利期间;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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