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现实意义
(二)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比较法视野
二、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一)驾驶人责任
(二)智能系统责任
(三)物件责任
三、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
(一)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过失界定
(二)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三)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
(四)无过错主体的补偿责任
(五)复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
(实习编辑:杨欣怡)
科技创新的未知性、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因果关系的复杂化导致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类型多样化,也暴露出立法的滞后性。为实现鼓励创新和救济损害的法律价值衡平,应当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差别化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探明复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规则,提高法律的张力和监管程序的灵活性,完善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补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数据信息和消费者隐私的安全,以积极的法律革新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