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规范性质与体系定位
(一)规范性质
(二)《合同法》第42条与第58条第3句之关系
(三)《合同法》第42条与第43条
(四)《合同法》第42条与第19、29和45条
三、适用范围
(一)仅有“必须磋商”义务的“预约”
(二)待批准的合同
(三)有效合同
四、构成要件
(一)违反诚信磋商义务
(二)违反告知义务
(三)违反协作义务
(四)违反保护义务
五、法律效果
六、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熊超成)
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待批准的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