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在内容层面可以通用
(二)网络平台需依法获取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性质因人而异
(一)信息主体的控制权是人格权
(二)信息处理者的控制权可能是著作权
(三)信息控制者的权利是占有利益
三、各方主体的信息利益亟待平衡
(一)重视信息主体人格权中的财产性利益
(二)信息控制者的信息利益应受到严格限制
(三)匿名信息交易也不应忽视信息主体的利益
(实习编辑:刘琦)
在大数据成为新兴经济资源的背景下,“丰菜之争”事件将网络平台关于用户信息控制权的争夺具象化。在《民法总则》没有采取权利模式保护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任丹丽教授指出,辨明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容及其主体,借鉴相关部门法经验,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利益的分享机制,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在文中具体分析了“丰菜之争”的实质、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性质以及各方主体的信息利益平衡等问题。
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信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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