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整合《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的相关内容
三、调整有违法理、内容重复、不协调的法律条文
四、余论
(实习编辑:刘琦)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具有较大空间。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将《民法总则》中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民法典;民法总则;法律体系;法律修订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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