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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总则编之调整

作者:柳经纬 厦门大学 

第32766篇 《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7/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的制定  #法律体系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具有较大空间。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将《民法总则》中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总则;法律体系;法律修订

结构框架

一、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内容调整出民法典总则编,回归其原位
二、整合《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的相关内容
三、调整有违法理、内容重复、不协调的法律条文
四、余论


(实习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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