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解释方案
(一)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定
(二)“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解释方案的不适用
(三)“双重替代责任”解释方案的提出
二、教练员培训学员的法律关系体系定位
(一)驾驶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能力”
(二)比较法上师徒关系的体系定位
(三)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上对师徒关系的定位
三、教练员为学员承担的是“指教型”替代责任
(一)教练员——学员之间是特殊的“指教关系”
(二)教练员为学员承担“指教型”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小结
四、“双重替代责任”结构的内部构造及其扩展适用
(一)“双重替代责任”的有限组合性
(二)“双重替代责任”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
(三)“双重替代责任”结构的扩展适用
(实习编辑:刘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