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理论困境: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
(二)实践困境:人格权财产利益损失的认定
(三)道德困境:损害赔偿的得利禁止规则
二、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体系定位:财产损害赔偿
(二)受保护的主体范围
(三)受保护的客体范围
三、人格权财产利益救济的具体赔偿标准
(一)实际财产损失
(二)侵权获益赔偿
(三)酌定赔偿标准
(四)赔偿标准选择:顺序强制还是自由竞合
结论:《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立法完善
(实习编辑:张译丹)
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救济面临理论、实践及道德三重困境。《侵权责任法》第20条采一元论的规范模式,综合补偿、预防双重立法目的,确立了实际损失、侵权获益以及酌定赔偿等多元化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该条规定适用于侵害非物质性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且以侵犯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标识为典型。侵权获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不法管理,权利人需提供侵权人总收益额的初步证据,由侵权人证明与侵权无关的收益以及可以扣除的成本或费用。酌定赔偿标准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建议以人格权益客观价值为基准,结合具体个案情形酌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应当有权选择最有利于损害救济的赔偿标准。
人格权财产利益;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获益赔偿;酌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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