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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国商法四十年(1978-2018)回顾与思考——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主体与行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作者:范健 南京大学 

第32795篇 《学术论坛》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8/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总则  #商主体  #商行为

内容摘要

过去四十年,中国改革开放前行步伐镌刻的烙印是对“商事”,即“营利性活动”的重新认知。中国商法经历了探索与徘徊、争议与创制,逐步走向了肯定与发展。中国商法独创性地构建了多元化的商事主体制度:以“两权分离”为原则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制度;以破产、重整、和解等为内容的企业维持制度;兼顾自身与公共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国商法开拓性地构建了现代商事行为制度:兼容传统商事行为与新兴商事行为的行为制度;以特许和连锁为特色的商事经营模式;以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为内容的商事交易手段;以运输行纪、商事担保为主干的商事中介行为。但是,中国商法仍然存在商事理念缺位、商事立法零碎,本土化不足、国际化欠缺,基础研究薄弱、部门法研究“偏科”等问题。未来中国商法的发展应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制定商法通则,第二步是进行商事法律汇编,第三步是制定商法典。

关键词

商法;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通则;改革开放

结构框架

一、历史稽考:中国商法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其特点
(一)探索与徘徊期(1978—1992):实践先行、政策护航、立法巩固
(二)争议与创制期(1992—2001):部门法颁布、商法独立、研究会创立
(三)兴起与发展期(2001年至今):强化立法技术、深化司法改革
二、制度成就:中国商法从商事主体到商事行为的时代创新
(一)商事主体制度成果
(二)商事行为制度的创新
三、经验反思:中国商法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商事理念缺位、商事立法零碎
(二)本土化不足、国际化欠缺
(三)基础研究薄弱、部门法研究“偏科”
四、砥砺前行:中国商法的前景展望
(一)《商法通则》建构
(二)商事法律汇编
(三)编纂中国商法典


(实习编辑: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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