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安全港原则的功能性博弈———破产法的视角
(一)“存续机会”———债务人的喘息之机
(二)“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无序抢夺
三、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要保护谁———权利义务设计的公平性
(一)金融合约债务人对手方: 金融机构抑或普通投资者
(二)金融市场: 他生的系统性风险抑或自生的系统性风险
四、中国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之欠缺———引入与设计
(一)金融市场稳定原则
(二)禁止逃债原则
五、金融合约安全港的安全边界———代结论
(实习编辑:侯佳音)
“安全港原则”是美国破产法创设的对金融合约的特殊保护规则。当金融合约一方破产时,其对手方可以突破破产机制的一般限定,继续行使金融合约项下履行、终止、抵消、结算抵押品等一系列权利。安全港原则自诞生以来,其保护范围经历了一系列的扩张,这种扩张始终被用于为安全港原则达成防止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正名。但是由于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又生发了新的问题,近年来也多被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诟病。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合约的发展方兴未艾,相应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还未健全,怎样结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的兴衰变迁来形成一套本土的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是近几年来专家学者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之前的研究多倾向于对美国安全港原则发展历史和现实批判的介绍,以及对中国引入安全港原则的必要性之探讨,并没有对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界定安全港原则的保护边界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旨在这个层面上提出一些观点。
金融合约; 安全港;破产法;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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