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事实概要
(二)判决要旨
二 、评释
(一)什么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二)区分信托关系和受托人对第三人交易关系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的基本含义
(四)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无须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五)二审法院判决的不足
(六)回到民法
(实习编辑:熊超成)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 。“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 ,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信托财产确定性;资产收益权;物上代位;资产收益权信托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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