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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 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

作者: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 

第32814篇 《交大法学》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7/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  #法律行为  #商事信托

内容摘要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 。“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 ,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信托财产确定性;资产收益权;物上代位;资产收益权信托

结构框架

一、 事实概要与判决要旨 
(一)事实概要 
(二)判决要旨 
二 、评释 
(一)什么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二)区分信托关系和受托人对第三人交易关系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的基本含义 
(四)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无须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五)二审法院判决的不足 
(六)回到民法


(实习编辑:熊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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