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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留置权规则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反思

作者: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 

第32815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7/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抗辩权  #物权  #留置权

内容摘要

《物权法》大幅修改了《担保法》的留置权规则,但司法实践逐渐显现问题。在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时,应有的放矢地回应司法需求,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彻底纠正错误。其武断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仅基于债权人占有标的物即赋予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正,未来应通过债法总则之规定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缩限留置权适用范围。其就留置权构成要件,颠倒使用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本应消极排除不法占有,却积极要求合法占有,不当限制制度适用;就商事留置权之牵连性,本应宽松要求基于经营行为占有财产,却消极排除牵连性,导致制度滥用。留置权实践偏离立法预期目标,亦凸显立法条文表达科学化理论研究与立法技术之不足。 

关键词

留置权;抗辩权;适用要件;解释与立法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与性质之反思
(一)当前规定面临的问题
(二)区分规定物权性留置权与留置抗辩权
三、一般留置权适用要件之解释
(一)“债务人的动产”之解释
(二)合法占有要件之解释
(三)同一法律关系要件之解释
四、商事留置权适用要件之解释
(一)商事留置权滥用风险与适用要件的重构
(二)主体立法之错误与行为立法之采用
(三)不得违反义务行使留置权规则之遵循与例外

(实习编辑:徐蓉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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