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权利滥用识别标准混乱
(二)权利滥用的不法性难题
(三)法律适用原理的违反
二、权利滥用鉴别标准的确立
(一)认定权利滥用的必要条件
(二)权利滥用的具体鉴别要素
三、解决权利滥用侵权路径的制度性局限
(一)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的不法性比较
(二)以侵权责任解决权利滥用的不足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则化
(二)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结语
(实习编辑:徐蓉漂)
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权利滥用;《民法总则》第132条;鉴别要素;侵权责任;法律原则规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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