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 《民法总则》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二)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体例观点交锋及立法机关的选择
二、对《民法总则》采大监护体例的质疑
(一) 未成年人监护相关概念辨析
(二) 大监护体例消解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重要区别
(三) 大监护体例不利于传承中国优秀家庭文化与伦理道德
三、婚姻家庭编应采父母责任与监护之二元结构
(一)父母子女关系章应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一节
(二) 在婚姻家庭编中应专门设立监护章
(三) 二元结构的设立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
结论
(实习编辑:侯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