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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辩思

作者: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 

第32894篇 《法学家》 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8/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监护  #亲权  #父母的义务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儿童自主权原则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理念,并贯穿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定中,新理念与新规定发展和充实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中应当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分别单列父母子女关系章及监护章,明确规定“父母责任”,进一步区分监护、亲权、抚养三个法律术语的不同内涵。在父母子女关系章中应更好地明晰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凸显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首要责任人的作用,传承我国优秀家庭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在监护章中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监督制度,强化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最大限度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通过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体现民法典逻辑体系和价值理念的和谐统一,使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有机结合、有序互补、协调一致的体系化格局。

关键词

监护;亲权;父母责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一) 《民法总则》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二)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体例观点交锋及立法机关的选择
二、对《民法总则》采大监护体例的质疑
(一) 未成年人监护相关概念辨析
(二) 大监护体例消解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重要区别
(三) 大监护体例不利于传承中国优秀家庭文化与伦理道德
三、婚姻家庭编应采父母责任与监护之二元结构
(一)父母子女关系章应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一节
(二) 在婚姻家庭编中应专门设立监护章
(三) 二元结构的设立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
结论


(实习编辑:侯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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