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决议行为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内含多个意思表示
(二)不宜将决议行为的作用领域局限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的突出特点
二、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效力评价上的异同
(一)决议行为也存在不成立、未生效、可撤销与无效问题
(二)对决议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制度
三、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
四、结语
(实习编辑:徐蓉漂)
决议行为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的发挥不局限于法人、非法人组织领域。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它也是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议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在于程序正义,合同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则是交换正义,这是两者在成立要件上体现出的根本差别。与合同行为类似,决议行为也存在不成立、未生效、可撤销与无效问题。合同行为突出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性特点,决议行为则具有程序性、团体性和效力的内部性特点,对比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两项区分原则(论证规则):一是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二是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
决议行为;合同行为;程序正义;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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