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抽象的不动产
(二)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来使物权客体相对特定
二、专有权和共有权复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一)专有权依附于共有权而存在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缺乏信任关系支撑的共有
(三)相邻关系内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公示方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契合
三、以团体主义思维解释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机制
(一)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衔接
(二)业主团体法人化的功能
(三)共同管理权行使机制中的团体决议规则
四、结语
(实习编辑:杨欣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