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展开

作者:李国强 吉林大学 

第33013篇 《河南社会科学》 2018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8/10/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内容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则上应该是以一栋独立建筑物为限确定的,专有部分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每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指向客观的一栋建筑物,每个权利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在整栋建筑物上并不是绝对的排他支配。共有部分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公示才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形式,从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到房地产登记都应该明示共有部分内容。专有权和共有权仅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能或权利作用,表现出复合存在的特征。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机制应该基于团体主义的思维构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衔接机制。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团体主义

结构框架

一、抽象而特定的客体是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起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抽象的不动产
(二)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来使物权客体相对特定
二、专有权和共有权复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一)专有权依附于共有权而存在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缺乏信任关系支撑的共有
(三)相邻关系内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公示方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契合
三、以团体主义思维解释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机制
(一)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衔接
(二)业主团体法人化的功能
(三)共同管理权行使机制中的团体决议规则
四、结语


(实习编辑:杨欣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