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回到不动产役权
(一)从供役地到供役不动产
(二)从需役地到需役不动产
(三)从地役权到不动产役权
三、主体物化特质的贯彻
(一)主体物化与权利设定
(二)主体物化与自己役权
(三)主体物化与权利处分
(四)主体物化与权利消灭
四、利益平衡的加强
(一)权利内容的利益平衡
(二)权利行使的利益平衡
(三)不可分性中的利益平衡
(四)权利消灭的利益平衡
五、登记效力的调整
(一)首次登记应有设权效力
(二)后续登记的效力配置
六、代结语: 我国不动产役权规范的草案建议稿
(助理编辑:侯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