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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为的体系价值解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梅夏英 对外经贸大学 

第33068篇 《华东政法大学报》 2018年第05期

发布日期:2018/11/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

内容摘要

法律行为在民法上存在三种不同价值取向,即自由价值的抽象表达、价值引导工具和规则范本,确定法律行为价值取向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其中作为价值引导工具来理解法律行为最具有可行性。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仍应坚持,但应将“合法性”限定在基于行为性质判断的可为层面,合同效力则交由拘束力规则调整;基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相对性,将无权处分认定为事实行为并适用侵权规则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是建立在突出意思表示重要性的前提上,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应由民法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结合不同情境来分别取舍确定。

关键词

意思表示;体系价值;合法性;无权处分;合同成立

结构框架

一、法律行为体系价值的三种理解及其评价
(一)行为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抽象价值表达
(二)价值引导工具:意思表示的理想模型
(三)规则范本:法律行为作为民法制度的体系价值
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同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与法律行为概念存在的价值
(二)法律行为合法性的界定及对合同效力的解读
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语境下的无权处分
(一)作为法律行为的无权处分之理论困境
(二)作为事实行为的无权处分之法律解决方案
四、法律行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区分的影响
(一)意思表示理论对合同成立观念的决定作用
(二)对于成立而未生效合同一般形式拘束力的理解


(助理编辑:侯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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